典当须知
典当须知
一、当期:
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、期满可续当1-180天。当期不足五日的,按五日收取有关费用。
二、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。
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台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.2%;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.7%;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.4%.
三、典当证明:
个人典当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原件);注人典当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、等相关证件,法人代表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。
四、赎当、续当:
(1)赎当:
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关证明,变付当金本息后,赎回当物。
(2)续当:
当户在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五日内,经双力同意可以续当。续当时,当户应交回原当票,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用。
五 、绝当:
典当或赎当期届满后,当户在五日内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为绝当。绝当物品本行有权处置,原当票自动失效。
六、禁当物品:
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财物。
七、当票遗失:
当户不慎将当票遗失,应及时向我行办理挂失于续。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其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本须知依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制定。最终解释权归本典当行!